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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0: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大科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山大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动员全校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培育和成长,为全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才强校、学术兴校战略服务,为把山东大学大学建设成世界一流大学服务。

第四条 山大科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服务广大学者,为学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平台。开展调研访谈,反映学者建议、意见和诉求,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第六条 主动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

第七条 服务师生组织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功能。

第八条 开展科技战略研究,组织全校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学技术政策制定、重大事务协商,发挥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宣传表彰和推荐突出成果(人才)及先进事迹。推动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大学生科协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组织支持在校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在校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一条 服务挂靠学会。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支持、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山大科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山大科协章程,已参加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山大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及少量品学兼优且在科技创新上取得一定成绩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经山大科协确认后,可成为山大科协个人会员。依托山东大学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团体,经山大科协确认后,可成为山大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山大科协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山大科协;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山大科协章程,执行山大科协决议;

二、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维护山大科协的利益和声誉;

三、完成山大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山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山大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山大科协委员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方式由单位推举产生,代表名额按照各单位科技工作者的人数多少确定。

第十八条 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山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山大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山大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山大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山大科协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和群团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推荐的科技工作者共同组成;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科协委员会或本届筹备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并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山大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山大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山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山大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四、制定山大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山大科协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山大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副秘书长人选1-3,由山大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山大科协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山大科协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山大科协办事机构为山东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学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山大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支持;

二、捐赠或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大学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ANDONG UNIVERSITY,缩写为ASTSDU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的有关规定抵触,则按上级科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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