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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08:5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和《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山东大学教职医务员工、学生以及以山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学校有关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四条学校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预防与监督

第六条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有关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医务员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完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医务员工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九条各科研单位须建立健全科研原始记录的规范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若因实验条件限制需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实验的,应委托具有与相关研究内容相匹配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并签署委托协议;实验完成后,应要求第三方提供完整的原始实验数据,并做好实验数据的存档。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部分,应在成果中标注。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调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委托基层学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有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直接或者指定相关基层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九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的,基层学术委员会还应当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七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数据、图片、文献等;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违背研究伦理;

(九)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从重处理: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处 理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暂缓授予学位,在职称、岗位申报、评审期间的,中止申报、评审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取消3年以内晋升职务职称、岗位晋级、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严重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取消3-5年晋升职务职称、岗位晋级、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岗位晋级、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利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作为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研究生导师的,视情节轻重,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依照学生处分规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对于应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方式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所在校区(齐鲁医学院)党工委或学校归口职能部门。

(二)对于应采取暂停、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或晋升职务职称等资格的方式处理的,由所在校区(齐鲁医学院)党工委或学校归口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基层党组织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于应采取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方式处理的,由学校归口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涉嫌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山东大学非隶属关系单位职工的,学校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其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报山东大学。

对于已离开山东大学的人员,应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其所在单位。

以山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终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其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对于给山东大学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校将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 核

第三十六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七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负责处理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处理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山大字〔2008〕16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大学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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