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首页 山大科协 技术转移中心 国家大学科技园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 >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 学术委员会 > 政策法规 > 学校政策 > 正文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08:5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积极向上的学风,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山东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布)作品的人员,包括山东大学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在山东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纪律处分应当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分得当。
  学术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纪律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山东大学学术纪律。
  (一)开展学术研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当作出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布)应当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渠道,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公认方式。
  应当经过而没有经过同行论证或鉴定的学术成果,不得向媒体发布。
  (三)在学术研究中,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评价、介绍他人或自己的学术成果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学术成果的水平。
  (五)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全体署名人认可,合作作品的署名应当依其所做学术贡献大小为序,另有惯例(如以姓氏笔画或首字母为序等)或约定的除外。
  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六)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
  第五条 教师及研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反山东大学学术纪律。
  (一)抄袭他人作品;与他人作品实质相似;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使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布)或转让。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山东大学职务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山东大学的成果。
  (六)在学术评议活动中,故意对学术成果进行不公正评价,索取、收受参评人的财物。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八)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九)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反山东大学学术纪律。
  (一)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所列行为。
  (二)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布)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
  (三)通过拼凑他人文献,完成、发表(布)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学术作品。
  (四)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布)。
  (五)故意藏匿、隐瞒重要合作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教师及研究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有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对违反学术纪律情节严重的兼职人员,可予解聘。
  (二)有第五条第(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教师,依情节轻重,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违反学术纪律,除给予学术纪律处分外,依据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通过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对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已离开山东大学的人员,可以将其违反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对有第五条第(五)项行为的,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学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有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第五条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有第五条诸项行为之一的,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
  对已离开山东大学的学生,依情节轻重,撤销学校已给予的相关奖励和荣誉,直至注销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对有第五条第(五)项行为的,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反学术纪律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反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处分规程


  第十条 学术纪律问题应遵循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纪律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学术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
  匿名举报应有确凿证据。
  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学术规范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涉嫌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可以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案件,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责成有关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事实进行初步认定。
  必要时,可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应于接受认定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认定意见向校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三)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初步认定意见进行裁定,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对有关事实重新调查、认定。
  必要时,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会同相应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或者组织专家共同开展工作,审查相关证据,认定违纪事实。
  (四)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向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若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被调查人违反了学术纪律,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
  若确认被调查人未违反学术纪律,亦应当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恶意举报、投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投诉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五)作出违反学术纪律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
  (六)当事人对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或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与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有亲属、师承等利害关系的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行全程回避。
  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与调查,可以向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案件立项、调查过程中学术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违反保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案件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纪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纪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     

2008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管理登录
Copyrights © 2019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邮编:250100
电话:+86-0531-88369586
传真:+86-0531-88369517
电子邮件:kjc@s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