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大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纪律检查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坚持以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为主导,以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和健康向上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为根本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严以律己、坚持原则的教授9~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其他委员从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学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违反《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及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应被免去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学校学风和学术纪律状况,提出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
(二)制定和修改学术规范,完善学术纪律处分制度,规范学术活动。
(三)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四)依据《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独立开展学术纪律检查及学风维护工作。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依托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讨论、调查、审议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公开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