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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审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15: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评审程序,加强学术评审管理,保证学术评审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东大学章程》、《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术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评审事项的评价和认定。学术评审是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职责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集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类学术评审事务,以及各类专项评审。

第二章  评委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集的学术评审由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组长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委员担任,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五条  专项评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专项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原则上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当评审数量、内容及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少时,评委可以为5人。

第六条  专项评审会组长由学术造诣高、具备一定行政工作经验且熟悉相关学科情况的专家担任。评委的聘请应综合考虑学科领域的分布、评委的学术经历与学术信誉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七条  学术评审可采用会议(包括视频会议)或通讯形式进行。

第八条  学术评审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议题,经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审中使用的材料由议题申请单位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准备。评审内容材料由议题提交单位准备,评审会务材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准备。

职能部门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应齐全、完整、规范,评审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议题提交单位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十条  评审中,议题提交单位可做情况说明,必要时,可邀请推荐单位介绍情况。

评委应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形成评审决议。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议题提交单位。评审结果的使用情况及最终结果由议题提交单位反馈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议题提交单位负责公示。专项评审专家名单随公示结果一并公布(保密或个别不宜公开的特殊评审除外)。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出席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评审结果等,会议纪要随表决票归档留存。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学术评审中应遵循学术规律,以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为重要评价标准,摒弃非学术因素干扰,不故意夸大或贬低评价对象的学术水平,客观、真实、公正、准确地反应评价对象的学术情况。

第十五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六条  参加或列席评审会议的人员应对评审过程中的学术讨论、学术争议解决过程、未公布的专家名单等事项保密,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

第十七条  学术评审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事项与评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参评人员与评委属同一课题组,或者评委是参评人员的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专家应当回避。与评委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参评,评委应在得知评审内容后及时申请回避。专家本人参评,在邀请评委时进行回避。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经发现核实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评审的组织工作,承担相应的协调、沟通与执行职责。

第二十条  如本规则与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冲突,以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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