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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4:2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山东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与规范

1、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严禁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教职工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者,应及时向所在中心(团队)领导请假,未经批准缺岗、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缺岗者,按旷工处理。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旷工处理。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日期到岗及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挂职,违规兼职、挂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批准的挂职或借调人员,挂职或借调期间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

二、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中心(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中心(团队)人员的考勤,每月三日前将上个月考勤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三、实行告知制度。职工工作期间离校外出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离开校区驻地应告知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分管院领导务必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做好工作衔接。师生服务大厅科研院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受师生服务大厅科研院岗位领导管理,请假必须由其批准,批准后请假人要告知原中心(团队)领导。师生服务大厅科研院岗位领导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到岗位工作,杜绝空岗现象发生。院长离校外出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事假、病假的事前告假制度。凡请事假,本人事先填写《山东大学教职工请(续)假申请表》,三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批,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院长审批,并报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病休假三天以上者,须提交需提交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按缺勤处理。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到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五、其他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按《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假期的规定》(山大人字〔202345 号)规定执行;探亲家、丧假等按《山东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山大人字【2014145号文)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七、加强出勤率检查。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全体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并适时通报考勤情况。

八、平时的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九、各中心(团队)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团队人员的考勤监督工作,带头并督促团队以保证考勤制度的实施。

十、本规定若有与学校管理办法冲突处或遇有特殊时期的管理规定时,按学校管理办法或特殊时期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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