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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院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2 10:57: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内部会议管理,加强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促进科研院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山东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科研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条 科研院会议主要包括院长办公会、专题工作会、教职工大会。科研院各中心、挂靠单位及校区科研办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研讨、布置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第三条 科研院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举行,参会人员为科研院领导班子成员,涉及有关议题时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需要可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院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科研院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涉及议题的相关人员参加。科学技术研究院牵头与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协同召开的专题会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科研院职工大会一般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各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决定临时召开职工大会。

第七条 科研院会议组织工作由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院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院长审阅后,由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向院内公布并存档。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科研院重大事项,交流当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会前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向各单位征集议题,由院长确定是否上会。院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三重一大)为: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措施;总结分析前期工作,计划今后任务,研究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2、讨论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部署的工作任务,确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讨论上报的重要报告;

3、分析学校学术工作形势,讨论制定有关科研工作的发展规划,讨论制定各项工作计划以及阶段工作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

4、审查重大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议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及实施办法;

5、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 科学技术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廉政建设事宜的研究、确定; 科学技术研究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重大科研项目培育与平台基地规划;学术评价体系方案研究与完善;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项目

1、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培育与平台基地建设项目;

2、国家级科研项目、基金项目、实验室建设和奖励申报;

3、省部级科研项目、基金项目、实验室建设和奖励申报;

4、学校自主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监督与管理;

(三)重要人事任免及聘用

1、副科、正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

2、管理岗、技术级的职级调整事宜的研究推荐;

3、科学技术研究院人员招聘、岗位职级调整事宜的研究、上报;

4、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山东大学科研岗位津贴分配办法的研究、实施;

2、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科学技术研究院经费的使用安排。

第九条 专题工作会议主要针对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主要是学习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通报、总结本学期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等。主要议事内容为:

1、总结科研院全局性工作,通报下一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2、单位及教职工年度民主测评及评优评;

2、学习贯彻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

3、科研院需要由家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重要人事任免及聘用、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4、其它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院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和准备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提交研究的议题,须写出书面议案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查议案后转交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由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列入议题草案,报院长审定。会议不研究意向不明、准备不充分、临时动议的议题和申报前未向院长汇报的议题。重要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各副院长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初步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专题会议讨论。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专题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对涉及院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院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议题确定后,由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拟定并形成会议通知。对需要参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五章 院长办公会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议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实行院长末位表态。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中心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决议,决议须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到有关中心或个人。

第十六条 对需表决的事项,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如有意见分歧,且支持和反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对会议作出的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本人不主动回避的,主持人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会议决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会议决定的,可由分管院领导报院长后及时处理,事后向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由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授权以会议纪要或口头传达等方式,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院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院内各中心和人员必须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决议由院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将决议的办理情况反馈给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

第二十二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院领导提请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院长在征求有关副院长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报请院长签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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