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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4 16:21:26  浏览次数:

山大综字〔2019〕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术兴校战略,规范和加强我校自主设 置科研机构的管理,加快山东大学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 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山东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山 东大学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山大字〔2018〕55 号)《山东大学关于加快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山 大科字〔2019〕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校内科研机 构”)是指山东大学根据学科与团队发展需求自发组织建设的非 政府主导建设类科学研究机构,其任务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国 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学术兴校的战略目 标,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开展原创性科学研究、引领性技 术攻关、标志性成果转化、高水平人才培养、开放性合作交流等。

第三条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 理、支撑发展、动态调整、管服并重”的原则,规范建设与运行, 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山东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实体科研机构 与非实体科研机构两种类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细分类别:

(一)实体科研机构

1.独立建制科研机构:具有独立人员编制、独立建制的实体 性科研机构。

2.学术特区:在资源配置、科研组织、学术评价等方面釆取

区别于一般科研机构管理模式,直属学校管理的新型研究机构。

(二)非实体科研机构

1.学校独立设置非实体科研机构

依托于校内一个或多个二级单位建设,无人员编制与经费预 算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此类科研机构为“校内非实体 科研机构”

2.合作共建非实体科研机构

(1)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高校院所、企业等共建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2)校企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企业合作,在学校或企业 建设的各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及学校的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 在企业或企业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在学校建设的分支机构。

(3)校地共建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学校或地方 政府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在地 方建设的分支机构。

(4)校校/校所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 在我校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

(5)多方联合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有关政府、企业三方 或三方以上共同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相关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的科研机构/平台规划管理委员会,作为科研平台和科研 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宏观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 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负责落实相关机构条件保障,协调科研

机构/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并审议日常监督管理、 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等工作汇报。

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作为校内科研机 构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校内科研机 构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二) 负责或参与相关校内科研机构建设论证;负责非实体 科研机构的发文设立。

(三) 负责并指导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考核评估 等工作。

(四) 协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校内科研机构建设 保障工作。

第七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为主负责独立建制、学术特 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际事务部为主或参与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 构的建设论证、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服务山东办公室、合作发展部依据各自业务分工, 负责或参与校企共建、校地共建、校校/校所共建、多方联合共 建科研机构的建设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实体科研机构所需人员及编制的核定; 负责发文设立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为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 机构设立独立的财务项目账号。监督有关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保 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研究生院、后勤保障部等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类校内科研机构的条件保障工作。督察巡查 办公室负责校内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各类军民融合非实体科研机构由科技创新军民融 合研究院负责建设论证,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 批准设立。

第十四条依托二级单位作为非实体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 理的主管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所属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组织推荐,参与其建设论 证。

(二) 将依托其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规 划,列为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并对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 负责指导并监督相关科研机构运行管理,推荐相关科 研机构负责人。

(四) 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学校做好其验收、评估 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设立条件

第十五条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应 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具体条件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领域主导的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 应充分整合校内相关研究力量,有完善的发展规划、 明确的建设和工作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运行机制。

(二) 具有一定规模和体量,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 对稳定的核心研究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较好的合作研究基础,具 备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高水平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三) 负责人应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校内固 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人员一般 不少于5人;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负责超过2个校内非实体科研机 构。

(四) 具备开展科研合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办公场所, 成员能够承担与科研方向一致的相关科研任务,拥有稳定的经费 来源。

第十七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主导的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名下原则上无其他非实体研 究机构。

(二) 研究团队原则上跨学科组建,成员不少于5人,具有 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在相关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成果积累。

(三) 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中长期研究计划明 确。

(四) 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负责人有在研国家 级重点(重大)项目或在研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合作共建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应由合作各 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进行具体约定,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

1.应在双方前期合作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双方应有机构间 实质性合作协议。

2.机构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 的实施方案。

3.合作方原则上有5人以上在岗研究人员参与。

(二)校企、校地共建科研机构

1.应在双方前期合作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双方应有实质性 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权利义务、合作期 限、建设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方案等。

2.自然科学领域校地、校企共建科研机构釆用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进行立项建设,层次划分原则依据合作方在3-5年合作期内 向山东大学拨付的合作经费确定(其中第一年到账经费不低于合 同总经费的30%)。不同层次平台的设立与认定原则如下:

(1)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套相 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为联合实验室,冠 名原则为:“山东大学+合作方名称或简称+专业领域联合实验 室”如“山东大学-鲁抗生物技术联合实验室”

(2)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3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套相 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研究中心或创新中 心,冠名原则为:“山东大学+合作方名称或简称+专业领域研 究中心/创新中心”如“山东大学-德州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3)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套 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研究院,冠名原 则为:“山东大学+合作方名称或简称+专业领域研究院”如“山 东大学-德州生物技术研究院”。

(4)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套 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研究院且冠名可 不体现专业领域,如“山东大学海信研究院”

(5)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套 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设 立和冠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校地、校企共建科研机构应明确合作方 的支持措施(申报时附合作协议)按照分层次原则建设,根据 贡献情况一事一议确定名称。

(三) 校校/校所共建科研机构

1.应在双方前期合作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双方应有实质性 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权利义务、合作期限、建 设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方案等。

2.合作双方具有长期的合作规划,联合开展合作的研究领域 和方向应符合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重大需求,具有明确的合作发 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校内有一支与合作研究方向较为一致的高水平研究团队,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具有合 理的人才梯队结构。

4.该类科研机构基本冠名原则为:“山东大学+合作方名称 或简称联合研究中心”

(四) 多方联合共建科研机构

1.合作方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有稳定合作意向,各方按 照技术需求、发展需要签订合作协议,在项目、成果、人才培养 等方面具备实质性合作。

2.合作各方具有长期的合作发展规划,联合开展合作的研究 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重大需求,具有明确的合 作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有一支与拟合作研究方向较为一致的高水平研究团队,具 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具有结构 合理的人才梯队。

4.多方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设立和冠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 商确定。

第四章设立程序

第十九条拟建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学科与拟建机构特点, 编制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方案,由学科 建设与发展规划部牵头并会同人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论证,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人事部发文设立。

第二十条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立程序为:

(一) 拟建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山东大学校内非实体科研 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经依托建设单位论证通过后,按所属学 科报送至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

(二) 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随时受理申请,每 季度集中对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三) 专家评审论证前,学校对拟建科研机构申请书在校内 公示7个工作日。

(四) 公示无异议且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报请科研机构/ 平台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 人文社科研究院发文立项筹建。

(五) 科研机构的建设期为2年,自发文立项之日起计算; 每年12月,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建设期 满的校内科研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挂牌运行。

(六) 未通过验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期满后申请复 验,复验仍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二十一条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 发起人(团队)与合作单位协商拟定合作协议、建设 方案提交依托建设单位审核。

(二) 依托建设单位将审核后的合作协议、建设方案根据建 设需求,报送至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国际事务部、 服务山东办或合作发展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合作需要,业务 分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合 作共建科研机构申请随时受理。

(三) 论证通过的拟建科研机构申请书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

日。

(四) 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科研机构/平台规划管理委员会 审议批准,特别重大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常委会审议批 准;审议通过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发文立项筹 建。

第二十二条非实体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山东大学XX研究 所\研究中心;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山东 大学-XX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自然科学领域其他合作共 建科研机构命名原则按第十八条要求,人文社科领域其他合作共 建科研机构命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命名方式一事一议。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按照建 设方案开展建设及运行管理。非实体科研机构釆用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由依托二级单位负责。跨二 级单位开展交叉科研活动的非实体科研机构,按照交叉方向与研 究内容,学校指定依托关系较为紧密的单位负责具体的建设和管 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内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 责人作为科研机构的管理者,负责科研机构的全面工作。机构负 责人的聘任按照《山东大学科研平台(机构)负责人聘任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作共建类科研机构,共建期内新增的各类资 产及相关收益在共建协议中应预先明确资产产权归属及收益分 配方案;协议终止时,共建科研机构的依托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关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符合设立学术委员会条件的校内科研机构可按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要求与程序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校内科研机构应充分开放运行,广泛开展学术 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吸引校内外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校内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培养、相关科研设施的 使用应遵照学校及依托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校内科研机构接受国外机构学术交流捐赠或拨 款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应及时上报依托单 位及学校,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校内科研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运行管理,建 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等有关保密、安 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校内科研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 机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内科研机构可制作并悬挂标牌。合作共建科 研机构可制作标牌并悬挂,标牌中须按合作协议期限注明起始年 月。

第三十三条校内科研机构可按学校规定刻制公章;公章使 用须遵守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学校组织部、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 院或依托二级单位按管理职责与相关校内科研机构签订目标责 任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托二级单位根据管理职责结合目标责 任书对相应科研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科研机构提 供进一步发展支持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三月底前开 展。

独立建制、学术特区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其 他类型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由依托二级单位牵头负责,考核结果报 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非共建类校内科研机构实施周期性评 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抽查评估一至两个领域。评估结 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周期性评估一般委 托第三方进行。共建类科研机构参照建设任务书、协议书进行年 度考查,终期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周期性评估结果,对校内科研机构进 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在申报立项建 设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时予以优先支持。未通过评估的科研机 构,予以撤销。

第七章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三十八条校内科研机构需进行机构名称受更、研究方向 变更、依托单位变更或负责人变更的,须填写《山东大学自主设 置科研机构事项变更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相应机构 的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公布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九条校内科研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处 理:

(一) 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 无故不参加周期性评估;

(三)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 成员间缺乏实质性科研合作,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没有 与机构科研方向一致的课题、项目或成果支撑;

(五) 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中,机构人员数量、结构未达到 学校机构设置最低标准;

(六) 合作共建类科研机构合作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共建协 议;

(七)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建设;

(八) 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

情况;

(九)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因特殊原因自行提出撤销。

第四十条确需撤销的实体科研机构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部提请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发文进行撤销;确 需撤销的非实体机构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提请 科研机构/平台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 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发文撤销。科研机构撤销后,相关印章处理、 文件的保存、剩余资产交接等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校内科研机构建设运行过程中,如涉及国家 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保 密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与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共同建设的具备独 立法人资质的新型科研机构,按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不受本文件 约束。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大学科研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 2006〕96号)《山东大学科研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自然科学)》(山大综字〔2014〕20号)《山东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非实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山大科字〔2016〕1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负 责解释。

附件1:山东大学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2:山东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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