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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30 11:31: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支持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学校特设立“山东大学专利基金”。  
第二条 山东大学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以及其它有关专利事项。  
第三条 专利基金的来源  
(一)教育部下拨学校的科研事业配套费;
(二)学校自筹经费;
(三)学校从专利许可实施项目经费中提取1%的费用;
(四)接受单位及个人赞助的有关经费。  
第四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以山东大学为唯一专利申请人的项目,支付其专利申请费。
(二)择优资助山东大学为唯一专利申请人,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但尚未实施、许可或转让,且自行支付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学校支付其专利代理费、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3年内的年费。凡在资助期间丧失上述资助条件之一的项目,即中止资助。
(三)资助以山东大学为唯一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它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费。  
(四)支付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五)其它有关费用。  
第五条 专利基金审批与使用程序
(一)我校教职工申请山东大学专利基金,须认真填写《山东大学专利基金申请表》,经各单位院、部(所)主管科研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送交学校科技处专利成果科审查备案,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电子版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表》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专利基金申请获批后,由申请人到科技处专利成果科领取预支款单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交纳专利有关费用的手续。交纳费用后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并送科技处签字盖章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学校专利基金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专利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校科技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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