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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1 16:17:00  浏览次数:

 

《山东大学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以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综合改革,促进我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的紧密结合,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校成立山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处、人事部、财务部、资本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审核、法律事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学校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作价投资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法划转给资本运营公司。被划转方可提前介入谈判,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三)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五)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许可他人使用职务科技成果;

3.向他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4.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5.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六)由成果完成人提出转移转化方案,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核,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七)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应在主管部门评估备案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和学院(所、中心)办公网上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签订书面合同。

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科学技术研究院建立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核查针对科技成果权属、转让价格等提出的异议,提交领导小组决定。

(八)学校支持通过技术中介服务方式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学校遴选确定一批技术中介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选择中介服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介合同内容应包含转化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技术中介费用等。中介合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签署。

三、收益分配

(九)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扣除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中介费、评估费等支出后,将净收益分配如下:75%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12.5%奖励给团队所在的学院(所、中心),7.5%由学校支配,5%划入学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

(十)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团队,30%由学校依法指定资本运营公司持有。学校持有部分获得股权分红或股权交易等收益后,1/3奖励给团队所在的学院(所、中心),1/3由学校支配,1/3划入学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

(十一)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十二)我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和人事部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为实现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学院(所、中心)等可根据学科及人才发展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五、营造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氛围

(十四)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鼓励和支持师生进行创新创业。

(十五)学校将加强技术转移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科技融资等专业化的服务。

(十六)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向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

(十七)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依据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办理。

(十八)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或组建科技型公司,学校鼓励落户在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合作园区、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山东大学青岛中美科技创新园、山东大学深圳研究院、山东大学苏州研究院等科技孵化与研发基地。学校各类科技孵化器为入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六、附则

(十九)本意见为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负责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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