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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规范学术论文(理工医)完成单位署名的暂行办法
作者:范金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1 22:07:4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学术论文是学校的重要科研成果,是学校学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升学术论文成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参照国际学术惯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在发表学术论文时,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好完成单位的中英文署名。对于完成单位署名不规范的论文,学校在进行科研绩效评价、职称评定、导师遴选及学位授予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三条  山东大学(Shandong University)是学校唯一的中英文署名形式。二级单位在发表学术论文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全称进行规范署名。各校区在完成单位的地址标注中区分体现。

第四条  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在发表学术论文时,按照所在二级单位全称进行规范署名,并加注学校全称。如需署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根据期刊要求分别进行署名。

第五条  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类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应加强平台宣传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构支持下完成的学术论文成果,必须按照相关部门规范的中英文名称进行署名,并加注学校全称。

第六条  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及合作医院发表学术论文时,应按照医院全称进行署名,并在医院后加注学校全称。未加注学校名称全称的不能认定为学校科研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山东大学中英文署名规范.docx

 附件2--山东大学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中英文全称署名规范.docx

 附件3--山东大学主要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中英文全称署名规范.docx 

 附件4--山东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等中英文全称署名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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