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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30 11:29: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专利申请工作,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在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科研过程中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人是山东大学。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  
第四条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校教职工在申请专利时应注意选择保护专利类别,对于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竞争力,且实施前景显著的发明创造,可申请国际专利进行保护。
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重大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申请国家保密专利。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申请专利,要填写《山东大学专利申请表》,由各所在单位院、部(所)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学校科技处审核备案。对我校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还应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第七条 我校科技处专利成果科负责办理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事务工作:(1)出具教育部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2)委托有关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3)负责办理申请专利基金的有关事宜;(4)其它有关专利事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鼓励广大教职工从事发明创造,资助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重大发明创造,执行重大发明报告制度。发明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将研究的重大成果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拟申请国际专利,须先获得我国专利申请号,第一发明人还须提交该项专利技术的国际查新报告、提供较详细的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国际市场分析报告,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实施专利技术许可或专利技术转让,应通过学校科技开发部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学校教职工负有维护专利权有效性和监督侵权的义务,如发现他人侵犯学校的专利权,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学校知识产权的被侵权和流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及专利许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专利保护与专利实施方面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校科技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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